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自考毕业生自学考试专业名称与我校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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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4-22 10:00:00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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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自考毕业生自学考试专业名称与我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不符的,按我校已有的相近专业授位(具体按我校自学考试授位专业备选方案实施),并在学位申请材料中备注。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阶段学习,成绩优良。其中,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所有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在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之一:

1.参加四川轻化工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2.参加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42分及以上。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四、六级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

4.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及以上。

5.参加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三)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未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学士学位材料。个人申请学士学位材料如下:

1.《四川轻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证明;

3.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提供学习期间成绩单;自考本科毕业生应提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籍表;

4.与毕业证照片同底的正面半身彩色2照片2张。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理、汇总、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审核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经资格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上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负责抽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复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经复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校学位办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信息上传教育部平台。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工作部门等在学位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撤销其所获学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对性质恶劣导致相关专业被暂停或撤销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级(含)学生开始执行。2020级以前的学生应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并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四川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川理工学位〔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