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
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四川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川理工学位〔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授予。
第三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第四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 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达到应有学术水平者。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公共课为“汉语”和“中国文化”以及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各培养环节。
(二)汉语水平要求
使用汉语接受教育者,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使用英语接受教育者,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
(三)其他培养环节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研究等其他培养环节。鼓励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学位论文要求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应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需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培养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全面审查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作风和业务能力等。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意、学术参考价值或应用价值。其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合理,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合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原则上使用中文,文字通顺,书写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要求。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开题后,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若学位论文撰写使用其他文字,须学生本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定稿审查。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适时开展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检查其学位论文进展。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全面审查,并签署审阅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培养学院指定的专人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拟送审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按要求提交研究生部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小于30%(含3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对文字复制比大于30%,小于50%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后再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复检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仍大于30%或首次检测文字复制比大于50%(含50%)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学位论文送审资格,须修改后于一年内申请重新检测文字复制比。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人。
第十三条 培养学院聘请2位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隐名评审评阅,其中校外评审人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若2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同意答辩,申请人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若有1位评审人同意答辩,1位评审人不同意答辩,将再送至1位同行专家复评,复评意见为同意答辩,则申请人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否则将终止本次论文答辩程序;若2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不同意答辩,终止本次论文答辩程序。
(二)论文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完善和修改,在一年内按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第二次评审有1位评审人不同意答辩,再送1位评审人,仍不同意答辩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和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培养学院将论文提交专家鉴定,认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经其研究生导师同意、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使用中文语言。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须经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答辩前5天报校学位办核准备案。研究生培养学院应至少提前3天将答辩聘请函、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送达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积极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3名委员(含3名)以上同意者,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在答辩前1个星期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二十三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意见修改报告表》,经论文指导教师签字,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将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交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规则和程序。
(二)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陈述时间为20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就答辩人的论文评阅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者质询,要求答辩人回答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评阅意见、答辩人论文陈述等情况提问,答辩人回答提问,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五)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申请书》;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等全面审查,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作出决议。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的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或解释。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申请材料报国际学院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院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复审后公示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公示期3天。对公示无异议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文公布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人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获得硕士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舞弊行为者。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存有异议的,可自学位授予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川理工学位〔2016〕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