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
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来华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初步能力。
(三)按照学校相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三条 按《四川理工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离校前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者(不论结业后回校换证考核是否合格),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位程序
(一)来华留学生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审查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
(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逐项进行审核,审核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四)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国际学院复审,国际学院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名单及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在网上公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三天。
第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由四川轻化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